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哪些?具体规定是什么?
录入编辑:南京薪算盘财务代账公司 | 发布时间:2025-10-11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哪些?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7项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
扣除范围 | 学前教育 | 全日制学历教育 |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 |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 |
扣除标准 | 2019年度-2022年度:1000元/月/每个子女(定额扣除) 自2023年1月1日起:2000元/月/每个子女(定额扣除) | |
扣除主体 |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
注意事项 | 1、子女在境内学校或者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在公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均可享受。 2、纳税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相关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 |
留存资料 | 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
(2)继续教育
扣除范围 |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 | 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 (具体范围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 |
扣除标准 | 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扣除。 |
400元/月(定额扣除) | 3600元/年(定额扣除) | |
扣除主体 | 本人扣除 纳税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相关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 本人扣除 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
(3)大病医疗
扣除范围 |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
扣除标准 | 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扣除主体 |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
注意事项 | 由纳税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
留存资料 |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
(4)住房贷款利息
扣除范围 |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
扣除时点 |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
扣除方式及标准 | 1000元/月(定额扣除) |
扣除主体 |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
留存资料 |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
注意事项 | 1、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2、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3、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
(5)住房租金
扣除条件 |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 |
扣除标准 |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 1500元/月(定额扣除) |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 1100元/月(定额扣除) | |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 | 800元/月(定额扣除) | |
扣除主体 | 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各自在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 | |
扣除起止时间 | 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 |
留存资料 |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 |
注意事项 | 1、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2、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
(6)赡养老人
扣除范围 |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周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支出。 | |
扣除标准 | 独生子女 | 非独生子女 |
2019—2022年度扣除标准:2000元/月(定额扣除) 自2023年1月1日起:3000元/月(定额扣除) | 2019—2022年度:纳税人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 |
扣除主体 | 本人扣除 | 平均分摊:赡养人均摊 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 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
注意事项 | 1、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2、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7)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扣除范围 |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
扣除标准 | 2022年度:1000元/月/每个子女(定额扣除) 自2023年1月1日起:2000元/月/每个子女(定额扣除) |
扣除主体 |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留存资料 | 纳税人需要留存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备查。 |